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张湾区大岭路)国药东风总医院住院部A座13楼器官移植护士站因找不到自己的床位而吵闹,经护士吴某某等人劝解无效后,医院保安员杨某某赶来继续劝解曾某某,曾某某不听劝解并用右手殴打杨某某的下巴,致使杨某某下巴部位受伤流血。保安员李某甲赶到现场后报警,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北区派出所接警后,民警鲍某某、陶某某迅速赶赴现场,在询问杨某某后,鲍某某向曾某某了解情况,曾某某拒不配合并用右拳击打鲍某某左面部,致使鲍某某左面部受伤。
经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某医学诊断为癫痫所致人格改变,其在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曾某某东风总医院出院记录、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陶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现成
2019年11月27日
附:
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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