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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2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学生,成都市青羊区人,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汉荷宫8805房间内,因自称嫖娼被诈骗向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曾某某拒绝配合民警的传唤,对民警杨某某、协勤刘某某拳打脚踢,致使杨某某头部、脸部、左眼部红肿,下颚两处出血,裆部腰部疼痛,刘某某腰部受伤。后其他民警到现场将曾某某控制住并将其带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到案经过、病历、在职证明、当班证明、相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警察执行公务时拒不配合,殴打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1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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