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得知晋江市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拆除其位于晋江市**街道**路的违章建筑物时,遂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赶到上述地点。在临近现场遇拐弯时没有减速慢行,而是驾车继续前行,致其驾驶的车辆碰撞现场执法人员,造成现场执法人员被害人柯某某及陈某某受伤,随后被当场控制并扭送至晋江市公安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柯某某右大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某左小腿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号小型轿车及其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疾病诊断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施某某、陈晓斌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报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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