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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汉寿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8月2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2020年1月10日至1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30日至9月27日、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在汉寿县**街道**大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己被行政拘留十二日)、青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开好的汉寿县**街道**大酒店**房,容留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开好的汉寿县**街道**大酒店**房内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余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8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在汉寿县**街道**大酒店**房容留余某某、胥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8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开好的汉寿县**街道**大酒店**房,容留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汉寿县**街道**大酒店**房,容留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开房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熊某某、胥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台塘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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