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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河东新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容留并伙同胡某某在其位于简阳市**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年10月底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并伙同魏某某、吴某某、胡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家中被挡获。2020年11月11日,民警从曾某某家中搜查出溜冰壶等吸毒工具。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溜冰壶等物证,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建新

                                               检察官助理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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