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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645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曾某某在宿州市桥区**路**宾馆住宿时,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宿州市桥区**路**宾馆二楼住宿时,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在宿州市桥区**路**宾馆**房间住宿时,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16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宿州市桥区**路**宾馆**房间住宿时,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6年4月19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宿州市桥区**路**宾馆,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郭某某5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宁生

检察员:郑玉宏

2016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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