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被释放,2018年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张庵小区1号1栋附145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8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张庵小区1号1栋附145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赖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从邓某某(另处)处购买了350元“冰毒”后,容留邓某某、陈某某在其家中一同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7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处进行检查,将曾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及随后赶到的吸毒人员刘某挡获,并从房间内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毒品检验报告、尿检报告、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勘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98231****)。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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