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组,现租住娄底市娄星区**市场**室。曾因吸毒,2013年至2020年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涟源市公安局多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社区**栋**室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柳某某、姚某某、“玉某某”四人以烧烤过滤的方式共同吸食了冰毒和麻古。2020年6月30日7时许,曾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王某甲、柳某某两人以烧烤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2020年6月30日15时许,曾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王某甲、柳思、谢某某、王某乙四人以烧烤过滤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和麻古。2020年7月1日20时许,曾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王某甲、柳某某、姚某某、谢某某、王某乙五人以烧烤过滤的方式共同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020年7月2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曾某某租房内将其与吸毒人员王某甲、柳某某、姚某某、谢某某、王某乙一并抓获,并当场缴获了吸毒工具。经尿液检测,六人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曾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柳某某、姚某某、谢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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