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其怀孕由该局转为监视居住,后因本院两次传唤不到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2日将案件撤回重报拘留并对曾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6月1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新化县**镇**村**园附近的租房内容留杨某某、胡某某、叶某某、邹某某四人吸食了冰毒。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邹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立春
检察官助理:谭婵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