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巷**号附**号。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0月1日、2019年11月1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6月2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1年1月1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9月2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十八次在其居住的弥勒市**镇**社区**村**号**楼**室内利用马壶、锡箔纸、塑料吸管、打火机等吸毒工具容留朱某某、赵某某等吸毒人员同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15日晚(年三十),被告人曾某某容留朱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在其居住的弥勒市**镇**社区**村**号**楼**室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片剂一次。
2、2018年3月15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容留陈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在其居住的弥勒市**镇**社区**村**号**楼**室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片剂一次。
3-14、2018年3-6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容留朱某某、赵某某在其居住的弥勒市**镇**社区**村**号**楼**室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片剂十二次。
15、2018年5-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容留朱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在其居住的弥勒市**镇**社区**村**号**楼**室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片剂一次。
16、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容留王某乙、孙某某在其居住的弥勒市**镇**社区**村**号**楼**室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片剂一次。
17、2018年11、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容留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弥勒市**镇**社区**村**号**楼**室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片剂一次。
18、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容留王某乙在其居住的弥勒市**镇**社区**村**号**楼**室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片剂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照片;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散卷材料共9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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