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自由职业。因吸毒2009年4月6日被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殴打他人2017年3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岳池县罗渡镇老鹰岩电站旁的小路上,在其租用的车牌为云AO****白色起亚轿车上容留李某某、段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四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岳池县罗渡镇临水寺村3组公路边,在其租用的车牌为云AO****白色起亚轿车上容留李某某、段某某、罗某某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危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