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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租住的惠州市惠城区马安**家具厂旁边一出租屋**房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如下:2019年8月12日、10月15日两次容留黄某某吸食冰毒;同年10月20日容留陈某某、贺某某吸食冰毒;同年11月23日容留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同年12月5日容留李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同年12月16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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