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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工作、居住的位于娄底**街的“**厅”**楼容留肖某丙、肖某甲、肖某乙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被110巡逻民警抓获。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处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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