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5********,汉族,**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号,居住地为安仁县**镇**楼**楼,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下午14时许,龙某某和张某某来到被告人曾某某租住的安仁县**镇**楼**楼住处,到了房间后,龙某某给了张某某200元钱买“冰毒”。张某某买到毒品又来到曾某某的住处,就和龙某某将毒品倒在锡纸上,点燃打火机在锡纸底部烫烧的方式吸食,看到龙某某和张某某在吸食毒品,曾某某也参与了吸食。
2、2020年4月16日下午15时许,李某某、张某某和龙某某相继来到被告人曾某某租住的安仁县**镇**楼**楼住处,龙某某从李某某的手中购买了100元钱“冰毒”,曾某某、李某某、龙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吸食了“冰毒”。
3、2020年4月2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带点“冰毒”来,李某某就来到了曾某某租住的安仁县**镇**楼**楼住处,并拿出“冰毒”和曾某某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尿样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春柏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