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阳市邵东市**街道**村**组**号,住邵东市**街道**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邵东市**街道**村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金某某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与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在邵东市**街道**村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金某某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在邵东市**街道**村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金某某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羊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同步录音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证人名单:金某某、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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