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34号
被告人曾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在东莞市高埗镇**村经营**店,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2019年6月24日因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 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至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经营位于本市高涉镇**区**号、在其承租位于本市高埗镇**区**号出租屋**房与**房、本市高埗镇**街**号**号房多次容留、介绍卖淫,至今获利共约20000元。其中,嫖客冯某某(另作处理)以2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龙某某(另作处理)发生性关系,嫖客彭某某(另作处理)以2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唐某某(另作处理)发生性关系,嫖客刘某某(另作处理)分别以2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嫖客陈某某(另作处理)以3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杨某某(另作处理)进行打飞机、口交。2020年6月24日0时,公安人员将曾某某及违法人员冯某某、龙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郭某某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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