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00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于都县************,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于都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钟立,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6年10月开始租用杜某某位于于都县**镇**村一栋三层民房用于卖淫活动,租下房子后曾某某购置床、风扇、塑料桶、被子等物品为卖淫提供条件,该卖淫窝点俗称“302”。之后曾某某招募并容留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长期在出租房的二楼或三楼的房间内卖淫,卖淫的方式有同嫖客发生性关系、“打手枪”(卖淫女用手套弄嫖客的生殖器,直至嫖客射精)。失足女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每次卖淫完通过微信向嫖客收取嫖资后,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微信红包的方式向失足女抽取提成。经查,2016年10月至2018年上半年、2018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底、2019年上半年、2019年下半年四个时间段,曾某某向失足女每人每次抽取嫖资提成分别为15元、20元、25元、30元。经统计,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7万余元,非法获利被曾某某用于还债、日常开支等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胡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指认笔录;5、刑事摄影现场照片;6、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提供出租房长期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达1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强
检察官助理:舒礼军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