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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7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2019年12月14日因容留卖淫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 年4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路**村**排**门出租屋内,容留段某某、李某甲(未成年人)、方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曾某某承租该涉案房屋,并负责招揽客人、看门、打扫卫生等。2019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段某某、李某甲等人在该出租屋内为他人提供性服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2.证人段某某、李某甲、方某某、孙某某、李某乙、茹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案发现场照片;6.被告人曾某某户籍信息、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延晓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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