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25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1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在逃)等人酒后准备到**路与**路交叉口杨某某经营的麻辣烫摊吃麻辣烫时,一辆面包车碰着曾某某而逃逸,吕某某便让同在吃麻辣烫的熟人广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车去追逃逸车辆,卢某某驾驶豫Q*****面包车行驶至泌阳县居阳华府门前丁字路口时,被广某某等人开车逼停到路边,广某某等人误以为卢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就是肇事逃逸的车辆,广某某、史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三人已判决)等人下车后便随意对卢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卢某某的手机摔坏,后吕某某及其朋友曾某某、张某某、邱某某(已判决)等10余人也赶到现场对卢某某及其朋友牛某某、马某某等人随意进行殴打,并将卢某某的面包车砸坏。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牛某某、马某某三人的损伤均为轻微伤,卢某某被损毁的手机及面包车零部件价值12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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