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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8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28分许,在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远镇二台子村四达路与人民路交通岗东侧五十米路北百利喷漆门前,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因修理汽车一事发生争吵,曾某某回家后对此事耿耿于怀,带上一把水果刀后再次去找被害人王某甲,并再次发生争吵,随后曾某某持水果刀将王某甲扎伤。

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右胸锁骨上创口10.3厘米,左胸部创口1.1厘米,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住院病案;3.证人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禹

检察官助理:曹砾月

2020年4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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