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6********,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因对其居住的赣州市章贡区**镇**小区要收取物业停车费不满,为发泄心中怨气,其驾驶车牌号为赣B**号的小型轿车直接撞向**小区西门的道闸,之后将车停在马路边上,从后备箱拿出铁锤,前往**小区南门,将南门的车牌识别一体机砸坏。后继续手持铁锤前往**小区西门,砸坏西门的车牌识别一体机,砸完后继续用铁锤砸坏**小区北门的车牌识别一体机。之后被告人曾某某返回停车处,驾驶车辆前往**小区,将**小区东门和西门的道闸全部撞坏。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小区2套车牌识别一体机、**小区入口道闸控制设备1套及入口多功能高清识别一体机2套、**小区入口道闸控制设备2套及入口多功能高清识别一体机2套损坏,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41369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赔偿了**小区、**小区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4.书证: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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