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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9月9日21时许,喝醉酒后,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乘坐滴滴司机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车牌为粤BDE****),称要去派出所报案,当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联**巷**号附近,因为道路漆黑,司机担心有危险,要求被告人曾某某下车遭到拒绝,司机下车走到副驾驶室准备拉被告人曾某某下车,被告人曾某某立即窜到驾驶位置,司机刘某某回到驾驶室侧伸手进车里准备按开关熄火,被告人曾某某将车窗玻璃升起夹住司机刘某某的手臂,并开动车拖着司机刘某某的身体往前走了十多米,司机刘某某喊停下,被告人曾某某仍然强行驾驶车辆,后撞在旁边的民房车卡住,导致民房的塑料水管被撞断,车辆严重损害(经鉴定损失价格为11347元),司机刘某某的手臂和腿受伤(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曾某某从副驾驶室逃跑,自己也受伤,后逃跑过程沿途拿着花瓶、石头砸路边群众,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林某某、廖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为人民币11347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 李金民

                              2020年12月1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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