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98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区**街**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5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时57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清溪镇谢坑村谢坑路72号附近路段,为发泄情绪,用啤酒瓶连续打砸、任意损毁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致被害人余某某一辆丰田小车的左后视镜及副驾驶车车门损毁(修复价值约5100元);致被害人田某某一辆奇瑞牌小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左右两边后视镜损毁(修复价值约1800元);致被害人陈某某一辆广汽传传祺小车的左后视镜损毁(修复价值约108元);致被害人张某甲一辆启晨牌小车前挡风玻璃及左后视镜损毁(修复价值约3000元);致被害人张某乙一辆本田牌小车左后视镜损毁(修复价值约290元);致被害人侯某某一辆宝沃牌小车的左后视镜损毁(修复价值约800元);致被害人练某某一辆奥迪牌小车左后视镜损毁(修复价值约3000元);致被害人罗某某一辆飞度牌小车右后视镜及右尾灯损毁(修复价值约1500元);致被害人徐某某一辆东风牌小车的左后视镜及后视镜旁的车漆损毁(修复价值约1300元);致被害人马某甲一辆吉利牌小车的左后视镜及周边漆损毁(修复价值约1800元);致被害人马某乙一辆起亚K2小车左后视镜及周边漆损毁(修复价值约1500元);致被害人林某某一辆吉利小车左后视镜损毁(修复价值约500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余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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