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936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4月19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寺前皇祥云巷27号一楼棋牌室和丹南街80号一楼出租房内摆放麻将机供他人赌博。经查,曾某某抽头获利共计7900多元。2020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丹南街80号一楼出租房被民警传唤归案。案发后,曾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吴某某、罗某某、胡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贤杰
检察官助理:钟学友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8*******。
2.公安卷二次,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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