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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6********,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号,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小区****单元**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闲聊社交软件上建立“合作共赢”赌博群,吸引赌客在“叮叮川南游戏”手机APP上以自贡三人麻将、花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之后曾某某在“合作共赢”群内以收取房费名义抽头渔利人民币1737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全部退还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73760元;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

6.光盘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远惠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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