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077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夜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街**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4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9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黄某甲、黄某乙、柳某某(均另案处理)在福建省莆田市经过密谋后,通过互联网发展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组成网络赌博犯罪集团,以在互联网上开发并运营赌博平台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2014年6月,该犯罪集团开始运营KONE网络赌博平台,由黄某甲负责。
期间,KONE网络赌博平台为逃避国内司法机关打击,在菲律宾开设据点,赌博网站平台下设负责人李某甲、财务被告人曾某某、总代理李某乙等人、代理林某某、李某丙等人(均已判决)。其中被告人曾某某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1月15日、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30日至案发前往菲律宾担任KONE赌博网站财务,主要负责转账给提现的参赌会员。被告人曾某某担任KONE赌博网站财务期间,该赌博网站介绍赌客充值共计人民币595081090元。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证人李某甲、郑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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