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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513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老五”,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城关镇**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密谋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以每日400元租用了被告人丘某某(另案处理)租赁的本市高埗镇高龙路**坊**便利店里面一房间作为赌博场地,以每日200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曹祝某某(另案处理)在**便利店后门把风、聘请被告人谭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发牌、抽水。2017年3月4日至3月6日,曹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陆续参与,每人拿一份牌作为“船头”去吸引赌客下注及参与分水钱,每晚约有20名参赌人员参赌,曾某某、曹某某等人从中抽水渔利。

2017年3月7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丘某某、谭某某、曹祝某某及胡某某等十九名参赌人员,并在现场起回扑克牌、麻将桌、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赌博工具赌桌等,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曹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丘某某、谭某某、曹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十二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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