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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9********,成都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单元****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干虎,男,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至2020年8月初,被告人曾某某、邹某某(在逃)以游戏工作室的名义,合伙在四川省广汉市宏华苑小区和成都市青白江区天骄星城小区开设网络赌场。期间,曾某某先后招录罗某某、陈某某等人到其工作室从事上下分、客服等工作,同时被告人曾某某采购电脑、手机等物品用于赌场运行,并利用邹某某提供的新盛、君豪等13款网络游戏APP进行积分现金兑换,先后共接受赌客投注人民币166万余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天骄星城小区的工作室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微信聊天截图、销售回收统计表、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用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侦查卷肆册;

2.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壹份;

3.换押证壹份;

4.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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