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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5********,汉族,中专文化,鹰潭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栋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8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初,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彭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在鹰潭市月湖区**小区二楼开设麻将馆,彭某某、曾某某、吴某某三人长时间、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在该麻将馆内采用打贵溪卡张麻将、南昌棒精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超过二十人,非法获利近40万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经贵溪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彭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5.手机电子数据提取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麻将馆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参赌人数达二十余人,非法获利近4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卫华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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