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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海东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海东市平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内开设麻将馆,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组织、招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谋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海东市公安局关于移交黄憬相关线索的函、海东市公安局“涉黑涉恶”线索移交登记表、关于周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线索核查材料的审查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孙某某、潘某某等19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证据,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侠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起诉书1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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