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楼**号,住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起,被告人曾某某在位于平和县**镇**路**号的家中,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QQ红包赌博群,组织参赌人员以竞猜QQ红包金额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至2018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组织参赌人员242名参与赌博,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147453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76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流水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等笔录;6.QQ聊天、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理智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平和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由平和县公安局扣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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