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304198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自贡市大安区**路**号**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下旬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河园茶楼”的“拜仁慕尼黑”312包间内,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曾某某在网上购买扑克、筹码、德州扑克桌等赌博工具,聘请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荷官为赌客发牌,通过“德克萨斯交流群”微信群邀约组织赌客参赌,并以扫手机微信二维码方式与赌客兑换筹码和赌资。2020年7月22日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挡获被告人曾某某、6名参赌人员和1名赌场工作人员,查获扑克、筹码、德州扑克桌等赌博工具。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抽头获利10000余元。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曾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5700********)内涉赌资金2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③扣押清单④银行流水清单⑤微信转账记录⑥冻结财产通知书⑦行政处罚决定书⑧情况说明、案件来源说明、抓获说明等;
二、证人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曹某某、雷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五、电子数据:手机电子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三张、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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