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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106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街道******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为“大亨互娱”赌博网站平台担任代理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为赌客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收取赌资上分,下分并返还赌客赌资,向“大亨互娱”网络平台转账上分涉赌资金32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支付宝及微信截图、指认照片、系统后台数据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杨  媚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30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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