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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70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村委****。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其经营生活超市内收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共计约人民币8万元。曾某某将投注额转交给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处理,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超市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当场起获人民币9300元、磅码单4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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