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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19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楼小店内摆设麻将台,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谋利。

2019年7月20日20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及涉赌人员李某某等四人(该四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12060元,水钱人民币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赌资等;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倪某某、赌博人员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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