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某为获取不法收入,与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多次在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办事处***村池尾一竹树下空地,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设赌供参赌人员黄某甲、肖某某等人赌博。2019年10月2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周某某、肖某某、黄某甲被抓获归案,现场查扣赌具扑克牌47张,无主赌资现金人民币20元、黄某甲赌资人民币现金30 元。2019年12月13日,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人民币50元、扑克牌47张;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3.证人黄某乙、黄某甲、肖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曾某某、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微信信息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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