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公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住库车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2日被库车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8日被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9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镇**路**号高层**号楼**单元**室,住库车市**镇**路**号高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2日被库车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8日被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5198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镇**路**号,现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2日被库车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8日被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庄**号,住新疆伊宁市**北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8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镇**村**组**号,住库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买某某、马某、刘某某、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21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买某某、马某等人在库车市五一南路国际社区北门西侧门面房内开设赌场,雇佣刘某某负责管理。召集赌博人员艾某1、吾某某等二十余人以 “撒丁丁”(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买某某、马某、刘某某三人负责从中“抽头”,共计“抽头”8万元。曾某某分得赃款3万元,马某分得赃款2万元,买某某、刘某某各分得赃款1.5万元。
2、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买某某、艾某某等人在库车市乌恰镇大哈拉村艾某某承包斗鸡场内开设赌场,雇佣刘某某负责管理。召集赌博人员肉某某、吾某某等十余人以“撒丁丁”(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买某某、刘某某负责从中“抽头”,共计“抽头”2万元。曾某某分得赃款0.7万元,买某某分得赃款0.5万元,刘某某分得赃款0.6万元,艾某某分得赃款0.2万元。
3、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买某某于伙同克某某(另案处理)在库车市步行街二期的门面房内开设赌场,召集肉某某、艾某1等十余人以“撒丁丁”(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买某某、克某某从中抽头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追缴的赌资、参赌人员艾某1、吾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被告人曾某某、买某某、马某、刘某某、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买某某、马某、刘某某、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买某某、马某、刘某某、艾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纠集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买某某、马某、刘某某、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曾某某、马某、刘某某积极退回所获赃款共7.8万元。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买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艾某某拘役3个月,并对上述被告人判处相应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文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买某某、马某、刘某某、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28份。
3.移送涉案款7.8万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