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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沅江市******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4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8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刘某某(已判决)计划利用“扳坨子”的形式开设赌场,并邀请被告人曾某甲、“小不点”(绰号,未到案)、“小雨”(绰号、未到案)以股东身份入股赌场。同时刘某某邀集杨某乙(已判决),由杨某乙招揽并管理李某乙(已判决)、曾某戊(未到案)、杨某丙(已判决)、“涛咀”(未到案)等人,为刘某某、曾某甲等人在南县茅草街镇新源村、同利村、回民村八组杨某丁(已判决)家等地开设的赌场内提供看牛、望风、联系赌博场地等服务,帮助该赌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同时刘某某聘请曾某乙(绰号,未到案)、“万醒”(绰号,未到案)为该赌场和手,为该赌场提供抽水服务。该赌场共计经营23场,抽水共计70余万。其中,曾某甲非法获利22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刘某某、“小不点”、“小雨”,在茅草街镇同利村桥北加油站旁村级公路下去100米左右边巷子进去一栋废弃二楼中,利用“扳砣子”的形式开设赌场,聘请“万醒”、曾某乙为和手,杨某乙、李某乙、曾某戊为赌场“望风”,赌场经营两天,共非法获利4万元。

2.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刘某某、“小不点”、“小雨”,在茅草街镇同利村桥北加油站对面村级公路下去第一条村民住宅横线左边进去约300米处一平房中,利用“扳砣子”的形式开设赌场,聘请“万醒”、曾某乙为和手,杨某乙、李某乙、曾某戊为赌场“望风”,赌场经营四天,共非法获利8万元。

3.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刘某某、“小不点”、“小雨”,在茅草街镇同利村桥北加油站对面村级公路下去第二条村民住宅横线左边进去约200米处一南北朝向平房中,利用“扳砣子”的形式开设赌场,聘请“万醒”、曾某乙为和手,杨某乙、李某乙、曾某戊为赌场“望风”,赌场经营四天,共非法获利7万元。

4.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刘某某,在茅草街镇同利村桥北加油站对面村级公路下去第二条村民住宅横线左边进去约200米处一南北朝向平房中,利用“扳砣子”的形式开设赌场,聘请“万醒”、曾某乙为和手,杨某乙、李某乙、曾某戊为赌场“望风”,赌场经营两天,共非法获利4万元。

5.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刘某某,在茅草街镇新源村十组杨某戊家中,利用“扳砣子”的形式开设赌场,聘请“万醒”、曾某乙为和手,杨某乙、李某乙、曾某戊为赌场“望风”,赌场经营两天,共非法获利4万元。

6.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刘某某,在茅草街镇同利村桥北加油站对面村级公路下去第二条村民住宅横线左边进去约200米处一南北朝向平房中,利用“扳砣子”的形式开设赌场,聘请“万醒”、曾某乙为和手,杨某乙、李某乙、曾某戊、杨某丙、“涛咀”为赌场“望风”,赌场经营四天,共非法获利12万元。

7. 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刘某某,在茅草街镇同利村桥北加油站对面村级公路下去第二条村民住宅横线左边进去约200米处一南北朝向平房中,利用“扳砣子”的形式开设赌场,聘请“万醒”、曾某乙为和手,杨某乙、李某乙、曾某戊、杨某丙、“涛咀”为赌场“望风”,赌场经营四天,共非法获利20万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曾某甲被长沙市坡子街派出所抓获。到案后,曾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缴款书、户籍资料;

2.证人杨某甲、黄某甲、历某某、李某甲、黄某乙、聂某某、倪某某、谢某某、夏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左某某、喻某某、文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乙、杨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取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卫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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