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年**月**日至 20**年*月**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至20**年*月,被告人曾某某从“阿宏”(未能确定身份)处获得为赌博网站(网址:18****1.com、w*.fw****.com)担任代理,接受王某德、王某在该赌博网站以“六合彩”、“北京赛车”方式进行赌博投注。由于王某德、王某输钱后部分赌资未能支付,被告人曾某某未与“阿宏”结算,被告人曾某某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3501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年*月**日在**市**区汽车站对面*区**楼*楼被**市**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于20**年*月*日由其亲属代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德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散卷证据材料*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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