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8月份开始在茂名市电白区**镇**街一出租屋一楼处放置一台赌博机给他人赌博,该赌博机可以供8人同时参赌。参赌人员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扫码支付给曾某某后,曾某某在赌博机上分数,按100元5000分计算,参赌人员就可以使用该分数进行下注,赢取分数后再兑换现金获利。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曾某某接受陈某下注45280元,盈利26150元;接受陈某甲下注5569元,盈利5569元;接受陈某乙下注500元,盈利500元。被告人曾某某共接受该三人下注51349元,盈利32219元。
2019年11月27日13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日常清查过程中查获上述赌场,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和参赌人员陈某、陈某甲、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曾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10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亦凤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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