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良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0********,汉族,小学,无业,,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2日补回。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同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为筹集毒资驾驶车牌号为桂A****6的小型轿车搭载雷某某、黄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到南宁市江南区**园内欲盗窃工地上的扣件。三人在**园**楼附近一搅拌机旁发现数十袋扣件后,雷某某、黄某某下车将扣件搬到车尾箱存放。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唐某某发现并上前阻止雷某某、黄某某,后二人不顾唐某某阻止,又各自将一袋扣件搬到车尾箱内,随后曾某某驾车搭载雷某某、黄某某朝产业园大门驶去,唐某某见状遂用身体顶住车头阻止三人逃离。被告人曾某某继续驾车向前并威胁称不让开就撞死唐某某,唐某某只能放弃,后三人驾车逃离。经鉴定,被抢的扣件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411元。
二、2019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为筹集毒资驾驶车牌号为桂A****6的小型轿车搭载雷某某、黄某某到南宁市江南区**镇**号南宁市**集团有限公司工地欲盗窃扣件。三人在工地内一处空地上发现数十袋扣件后,雷某某、黄某某下车将扣件搬到车尾箱存放。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廖某某发现并站在车头前阻止曾某某、雷某某等人。被告人曾某某见状遂驾车朝大门冲去,并将廖某某撞倒在地,后三人驾车逃离。经鉴定,被抢的扣件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700元。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户籍证明、扣件说明、送货单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秦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毅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