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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抢劫)(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0********,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2019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到我市小榄镇永宁社区美味村食店对开桥头处,通过殴打被害人湛某道的方式,抢走湛某道的华为牌nova 2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00元,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湛某道的损伤属轻微伤)。随后,被告人曾某某持水果刀进入小榄镇大利后街14号103房内,抢走被害人陈某区的华为牌畅享9 Plu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80元)后逃离现场。不久,接报的公安人员在上述103房附近路段缴获上述水果刀,次日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手机均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某作案

期间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急性中毒-无并发症)”,作案期间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精神病,应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邓秋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10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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