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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抢夺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17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村委****号。2007年7月11日犯抢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烟酒行门前人行道上,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从身后抢夺其佩戴的1条价值人民币2496元的铂金及吊坠,得手后逃离。后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将该项链吊坠典当销赃。

同日11时3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一小食店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从其身上缴获销赃所得款项人民币740元,并在典当行起获赃物,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斌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19年10月10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4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曾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平

检察官助理:肖 倩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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