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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2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曾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某某甲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桂0122执1476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之间债务进行调解。2017年8月11日,某某甲立案执行二人之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向被执行人曾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生效栽判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财产。经查明,曾某甲在外开货车有收入,具备一定履行债务能力,但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本、立案决定书、某某甲移送公安侦查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曾某乙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移送执行案件表、某某甲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调解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某某乙、房某某合同、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张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韦某某、曾某丙、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伟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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