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贵州省凤冈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甲现场**。出生地贵州省凤冈县,户籍所在地凤冈县**镇**村**组,暂住宜昌市夷陵区**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受贵州省凤冈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乙现场**。2019年8月初,工程建设结束,工程款共计417万元,发包方扣除质保金等费用后全额支付给曾某某。期间,曾某某拖欠谭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共计90.9831万元。
2019年8月7日,宜昌市夷陵区人社局责令曾某某于同年8月14日前付清拖欠的工资。曾某某到期未予支付,导致20余名工人到宜昌市夷陵区政府上访,讨要工资。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协调,发包方用工程质保金垫付工资13.082万元,尚拖欠25名工人工资77.90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务承包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等27人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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