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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107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贵州省凤冈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甲现场**。出生地贵州省凤冈县,户籍所在地凤冈县******组,暂住宜昌市夷陵区****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8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10月至20198月,被告人曾某某受贵州省凤冈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乙现场**20198月初,工程建设结束,工程款共计417万元,发包方扣除质保金等费用后全额支付给曾某某。期间,曾某某拖欠谭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共计90.9831万元。

201987日,宜昌市夷陵区人社局责令曾某某于同年814日前付清拖欠的工资。曾某某到期未予支付,导致20余名工人到宜昌市夷陵区政府上访,讨要工资。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协调,发包方用工程质保金垫付工资13.082万元,尚拖欠25名工人工资77.90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务承包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等27人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19122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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