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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5********,湖南省汝城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2019年10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湘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分别于2012年年底、2014年年底在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沙洲村及凤新街道陈桥村开办**电子厂两个厂区经营电子产品加工,至2015年5月,曾某某因被拖欠货款,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后更换手机号码逃至东莞市,逃避支付上述两厂区67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4204.25元,2015月8月10日,经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电子厂下达整改指令书后仍不支付。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亲戚将所拖欠工人的工资全部付清,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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