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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招摇撞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号楼**房。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曾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曾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6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7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于2017年2月10日与吴某某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14日通过登陆探探软件认识被害人许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某甲假冒汕头市公安局民警与被害人许某甲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2018年5月8日曾某甲与吴某某协议离婚。2018年5月11日曾某甲又与谢某某登记结婚。期间曾某甲一直以男女朋友的关系与许某甲相处,且未告知自己结婚和离婚的情况。2017年3月3日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以车贷、房贷到期没钱还,升官跑关系需要钱,借高利贷没钱还,向朋友借钱没钱还被人追债等等借口骗得被害人许某甲钱款共人民币276854.09元,骗得的赃款被被告人曾某甲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曾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临时寄押收押证明,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报案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交易证明,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公司电子客户回单;遗书、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明、辞职书复印件,鉴定聘请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许某甲被诈骗支付给曾某甲金额明细表;相关相片辨认材料;

2、证人许某乙、吴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云

检察官助理 黄睿

2020年8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肆册,补充材料伍页;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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