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1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道**村,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小区**梯**房。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与谢某某在茂名**学院工作时认识。2004年6月,被告人曾某某对谢某某讲他已经调入茂名市公安局专案组工作。2005年元月初六,被告人曾某某在家中穿着一身公安制服接待谢某某,并对谢某某讲帮他争取到茂名市公安局招聘6个名额中(政府编制)的一个名额。自始之后至2008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以帮助谢某某招入茂名市公安局工作为名,向谢某某索要招待费、疏通关系费等等,谢某某除去给现金外,还通过建设银行汇款26600元给被告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杰
2018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壹张,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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