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院**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园**栋**。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元月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受委托管理湖北恒正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公司账户资金1175万元挪作个人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虚构往来名义,将**公司账户资金600万元转至湖北金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在当日又通过几次银行转账,将其中的550万元转至吴某甲账户,用于曾某某还吴某甲的个人欠款,另50万元转至其老婆吴某乙个人帐户。
2、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虚构往来名义,先后分两次将**公司账户资金转出500万元和75万元至武汉市铂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又通过几次银行转账,于2019年4月3日将这两笔资金转至江西智盛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丹龄个人账户上,用于曾某某拟收购黄梅智盛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定金。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亲属已退清曾某某涉案款1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银行查询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秦某甲、秦某乙、赵某某、吴某乙、叶某某、吴某丙、吴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其管理公司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德
检察官助理:熊鹰
2020年9月27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2.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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