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3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19时许,负责美团送餐的被告人曾某某因外卖包装问题与经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人和路大满记甜品店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陈某某左手第三掌骨中段完全骨折。案发后店内员工报警处理,民警到场调解纠纷后曾某某离开现场,被害人自行前往医院就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0日11时许,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龙川站派出所民警在龙川站广场抓获被告人曾某某。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煜轩
检察官助理:李 政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8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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